一、哪些民事诉讼可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有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的债权人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首先,当债务人存在未积极履行其应付债务,导致债权人受损失的行为时。
此处所谓的"未积极履行"定义为债务人应该且能够承担债务责任但却没有实际采取行动的情况。
其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需要到期。
最后,该债权并不仅限于债务人本人专属的权利领域中。
例如,基于供养、收养、孝顺、继承等原因形成的支取请求权以及劳动所得、退休金、养老金、抚慰金、丧葬津贴、遗属安置费、人身保险补偿以及人身伤害索赔等权利均可纳入此类范畴。
在上述条件满足后,债权人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由司法机关进行公正裁判。
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基准予以认定。
对于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则由债务人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哪些民事诉讼能通过撤销权方式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几种情形常涉及撤销权:
首先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其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可行使撤销权。
还有,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另外,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三、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行使有哪些限制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到。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同样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就不能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意味着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应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该范围主张权利。
当探讨哪些民事诉讼可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有时,我们要知道这背后还有不少关联要点。比如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能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具体如何界定,是仅局限于债权,还是包含其他从权利。另外,一旦成功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能否向债权